电话热线: 0558-5188582
电话热线: 13965789617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裁定文书

第28820511号“华佗济民”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4-24 16:44 浏览:22702 次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华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加之异议双方处于同一地区,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8950号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企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润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佗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润养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7期《商标公告》第28820511号“华佗济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济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粥;调味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44004号“华佗HUATU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饺子;调味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部分“华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加之异议双方处于同一地区,双方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驰名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820511号“华佗济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03月02日


Copyright © 2015 - 2023 皖ICP备20004642号-3

皖公网安备34160202000582号